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个人解读: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纳税人相关业务进项税额抵扣也予以明确。
公告中所称的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其中,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另外,对快递服务的界定,则包含了收寄、分拣、运输、末端投递全链条。
“结合现在的信息统计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发布公告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意味着所有的数据将全程联动。快递企业按照最新政策标准执行后,将擦亮“模糊地带”,尤其是对已经上市的加盟式快递企业而言,将有效解决此前存在的税收不规范、税收标准不统一、“跑冒滴漏”等一系列问题。另外,过往快递行业存在的虚假签收、刷单等问题也将得到遏止。
除对快递企业增值税缴纳进行规范外,为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国务院前不久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对包括货运、电商等领域在内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做了新规定。同时,9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了明确要求。
另外、新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效果非常明显,促进了快递业的高质量发展。对快递企业而言,市场化竞争叠加一系列规范化政策,使得旧有的经营管理模式面临新的挑战,行业或加速迎来整合时代。特别是对加盟制快递企业来说,未来需要对整个路由系统,尤其是末端体系进行重塑,小的网点会越来越少,大而强的网点则会越来越多。从中长期来看,更加利好规范化运营的头部企业。
其次:“对快递行业上市公司而言,税务问题的规范不容懈怠。各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等对这块也有着严格要求,违规的代价将非常沉重。”